石油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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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理财角度对石油产品征消费税的改革探讨

  摘 要:通过征收消费税来调节高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是各国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对石油产品开征消费税的做法日益受到学界的议论,特别是对2006年消费税的修改扩大了石油产品的征收范围的做法带来了更大的争议,对这个政策学界褒贬不一,文章从理财的角度出发,对石油产品征收消费税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消费税;石油产品;征收效率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35-0134-02

  1 我国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石油产品消费税是的征收对象是成品油,对这类产品征消费税的法规主要有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及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石油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石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我国石油消费税征收税目主要针对石油消费品的,这类消费品主要包括成品油税目,其具体项目有石脑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溶剂油和燃料油等。在我国石油消费税采用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分为两档,柴油0.1元/L和汽油0.2元/L(含铅汽油0.28元/L)。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润滑油、石脑油、溶剂油按0.2元/L的价格征收消费税,燃料油减按按0.1元/L征收。同时对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不征消费税。为了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额流失,我国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石油消费税。

  2 我国对石油产品征消费税的征税原则

  2.1 纳税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一个国家在涉及征税的问题上都要涉及一个关于施行什么样的税收原则的问题,原则问题是开展税收征收的根本指南和行动准则,税收原则的理论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威廉·贝蒂,他提出了赋税的三条标准——公平,简便和节省。亚当·斯密(1723-1790年)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的书中首次提出了关于税制原则的四个基础,即平等,确实,便利和节约。瓦格纳(1835-1917年)在他的著作《财政税收基本理论》也提到了他认为重要的四个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他在书中指出国家利用税收不应以满足财政收入需要为唯一目的,而应当以运用国家权力来解决社会方面的问题,以落实政府的社会政策为目标。他认为关于赋税,第一是有纯财政的目的,第二有树立社会政策的目的。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各国都发现在税收对经济有负效应作用,所以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已经成为了当代各个政府在制度征税法案时优先考虑的原则。

  2.2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作用

  消费税和增值税,营业税是我国实施的三大流转税种。它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而开征的一种非中性税。消费税征税对象不是针对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而只是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主要的项目有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烟,酒及酒精及鞭炮焰火,实木地板和成品制一次性筷子,石油产品,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这些产品具有消费量大,需求弹性大和税源普遍等特点。我国的开征消费税除了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外,还在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大力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使产业的生产与资源的供求和配置与社会需要相吻合。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局限于那些资源配置不佳,供求矛盾突出的特定消费品,通过消费税这一经济杠杆参与产业结构的调整,以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同时消费税还担负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作用,对于高收入者,除了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其高收入者的收入外,还可以在他们进行高消费时,通过征收消费税调节其收入及其支付能力。可以说消费税的征税目标主要对准高收入阶层,是一种向富人征收的税,低收入阶层一般不会购买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所以从理论看来,开征消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各阶层人的支付能力,削弱和缓解社会贫富悬殊与分配不公的矛盾。

  3 我国石油产品消费税征收的理财角度分析

  在所有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里面,笔者认为,成品油(包括其7个子目)不应该征收消费税,对成品油征税,其正面积极作用远远小于其负面消极作用,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

  3.1 效率角度

  在上面我们也分析了开征一种税的作用和基本的原理,在开征新税或者调整税收征收范围的时候,一个方面要考虑税收征收的收益问题,即财政收入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征税成本问题。还有一个角度就是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由于消费税的理论基础是对高收入者的高收入而带来的高档消费行为而征的税收,税收的征税对象就要区分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不同的消费物品,从而针对高收入者的消费行为征税,这样就可以达到调节高收入者可支配的收入,增加社会的公平,但是对于石油产品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没有达到这个效果,或者说如果以前的小车是高收入者的特有消费品,广大群众是没有办法去享受这个高档物品的,那么从现在的角度来说,通过石油产品征收消费税,已经没有办法区别高收入者和大众收入者的消费行为了。首先,现在石油产品不仅仅限于小汽车的使用,现代工业的发展同样越来越离不开对石油产品的消费,不论工业,农业,运输业都离不开石油产品,同时,与过去汽车仅限于高收入者使用不同,现在小汽车已经进入了广大家庭,成为了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如果还按照以前的标准来征收消费税,那么消费税就沦落到面向广大家庭征收的一种税种,这个和以前个税起征点过低,导致广大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负担者一样,现在个税在这方面已经做出调整,纠正了以前的弊端,笔者认为国家也应该对成品油消费税做相应的调整。

  3.2 公平原则

  我们关注消费税对征收石油产品的原因解释的时候也发现,成品油征消费税的理由之一就是国家对不可再生资源和不可替代的资源的一种保护,通过征收消费税来提高成品油的价格,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转而消费其市场上的替代产品。但是我们在现实中也发现,同样是煤,天然气和稀土等稀缺资源却没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这样的安排也体现了税负的不公平。另外,对石油产品征消费税也不太可能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者转向其市场上的替代品,因为市场是还没有出现在能源领域或化工领域能够广泛的应用,能取代石油产品的替代品,而且石油产品不属于奢侈品,现在社会对石油产品的消费弹性很小,征税与否并不太可能影响到成品油的消费量。

  3.3 成本角度

  从征税的社会成本角度来说,我们也发现对成品油的征收是极不划算的,为了能够清晰的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成本分析做一个基本的假设,由于成品油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在生产环节,假设石油产品企业(包括从炼油厂到零售终端)的产品定价为成本加成的模式,成本加成率我们假设在30%左右(加成率30%在计算利润的时候还没有扣掉任何的成本费用,而且石油产品是垄断企业的产品,成本加成率30%是十分合理的(来源于新浪财数据经显示上市公司中国石油2007~2012年平均销售毛利率为33.99%)。

  现在我们来通过表格来分析征1元的消费税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假设石油产品从出厂到消费者手里通过5个环节。见表1:

  从这个图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征消费税和不征消费税对我们企业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如果对石油产品每单位征1元消费税,税务机关的收入增加了1元,但是企业的负担却增加了4.34元,如果取消每单位1元的消费税,企业因为成本的下降而增加了4.34元的纯收入,该收入所得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9元,反而超过了因取消1元消费税导致的征税收入的损失。(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在计算税务部门取消消费税的时候我们并没有把相应减少的增值税算在税务部门的损失里面。笔者认为,减少消费税而带来的成本节约,会在另一个领域投资,也会有相应的增值额,税务部门也会增加相应的增值税,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增加的增值税高低和企业的成本加成率有关,在此不做进一步讨论。)导致这样的结果,是由于企业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消费税的存在提高了企业投入的成本,以及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求的资金回报率,所以经过一层层的传递,到最后反而取消消费税对纳税双方都是有利的。

  4 结 论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成品油征消费税的做法进项改革,改革的建立是建立在以上的分析的基础上,最好的改革方案是废除对石油产品的消费税,从理财的角度来说,废除消费税能够降低社会经济成本,增加税务部门税务收入,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另一个改革的建议是改革成品油的征税方式,改原来的生产环节征税变为零售环节征税,这样既没有减少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又能够降低社会经济运行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只是效果没有第一种方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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